【交流】征地及拆迁补偿支出财税处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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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现行财税政策将征地及拆迁补偿支出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严重侵蚀房地产开发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的税基,政策失误导致的税款流失严重。征地及拆迁安置属于土地一级开发。开发企业应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成本审核认定表》按销售建筑服务进行会计核算、涉税处理。开发企业以自已名义建设安置按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进行处理。商品房开发用地取得成本以土地出让合同总价款为基准,与征地及拆迁补偿支出无关。
征地及拆迁补偿支出财税处理研讨
01 | 土地一级开发与土地收储 |
02 | 土地一二级开发招拍挂制度 |
土地一二级开发各阶段关系,可用下面二个表格归纳。
情形一:净地出让
内容 | 土地一级开发 | 净地出让 | 商品房开发 | |||
地位 | 销售方 | 购买方 | 销售方 | 竞争方 | 销售方 | 购买方 |
主体 | 开发企业 | 地方政府 | 地方政府 | 众多开发企业 | 竞得土地的开发企业 | 购房者 |
情形二:毛地出让
内容 | 毛地出让 | 商品房开发 | ||
地位 | 销售方
| 竞争方 | 销售方 | 购买方 |
主体 | 地方政府 | 众多开发企业 | 竞得土地的开发企业 | 购房者 |
03 | 征地成本核算(或城改综合成本核算) |
无论是净地出让还是毛地出让,征地成本核算是开发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货币性交易行为,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忽视征地(综合)成本核算,是当前财税核算制度不足的主要原因。
04 | 征地拆迁款抵顶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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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4年5月21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后所龙井片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公告(筑公资告(2014)公字第5号))。贵阳市乌当区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对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后所村龙井村片区地块进行土地收储和集中整理,主要内容是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征收和补偿,对被征收户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土地收储整理总面积约合2121.62亩,其中规划配套设施建设面积430.24亩,净用地面约1691.38亩。公告约定,土地收储整理总投资最终以经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审核机构审核的总成本为准。最终,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宏德)竞得龙井片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2016年,贵州宏德将一级开发完成净地交付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贵州宏德应当根据贵阳市国土源局相关部门征地成本核算(或城改综合成本核算)确认土地一级开发销售收入,按同口径归集成本支出,计算土地一级开发盈亏。1691.38亩净地上市公告出让,贵州宏德仍须按规定与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参加招拍挂。2014年6月12日,贵州宏德以28亿元竞得“乐湾国际城”的商品房开发用地。两道“招拍挂”将“乐湾国际城”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和商品房开发剖分成两个独立的交易事项。贵州宏德竞得开发用地,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与成交确认书上注明的成交价款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确认商品品开发项目的土地取得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相继规定,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然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第一、二条规定,允许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支出(包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在商品房开发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一些开发企业鱼目混珠、虚列征地拆迁补偿支出提供了“政策依据”,严重侵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安置房建设属于土地一级开发范畴。以政府名义建设安置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视为代建,按销售建筑服务进行财税处理。开发企业以自已的名义立项建设,则应单独作为一个开发项目、按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处理。安置房销售结算款由地方政府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和城改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审定,开发企业没有定价权。因此,安置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四条有关公允价格的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无需按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调整。地方税务局不能否定国土局和财政局共同审定的安置房成本核算金额。同时,安置合同面积与实测产权面积的误差按正常财税核算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列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同时按规定向国土局和财政局申报一级开发收入;回迁户应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作为安置房销售收入处理,而非“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反观《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等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安置房应视同销售,选择按市场价格(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成本加成、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或等方式作为计税基础,调整计税价格。上述文件均影响安置房销售营业税或增值税、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契税的正确核算。
案例二:
西安市A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10月起承揽雁塔区岳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周边某工厂职工家属棚户区改造安置,以政府名义建设安置房产权置换8万平米、棚户区改造2万平米,支付征地及拆迁补偿款共计10亿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500万元。
2017年12月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可出让净地100亩,同月底完成征地成本核算,经市国土局审定,剔除不符合政策支出5000万元,征地及拆迁补偿款审定数:9.50亿元。其中:征地及拆迁补偿、政府规费税费等货币性支出3.21亿元。建筑服务项目含税金额收入3.30亿元。A开发企业以自已的名义立项建设产权置换安置房8万平米,其中建造成本支出2.70亿元。经审定,产权置换安置房结算3.30亿元,减除上靠户型补差款0.42亿元,安置房征地成本净额2.88亿元。
棚户区改造部分旧房产权为公房,根据棚改政策,国企老职工以均价3500元每平米价格购买安置房2万平米;上靠户型补差按每平米均价4125元,上靠面积2000平米,补收房款8250万元。经审定,安置房结算9350万元,减实收房款8250万元后,“无产权”安置房征地成本净额1100万元。
2018年2月上市招拍挂,共有A、B、C、D、E、F六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标。最终,A公司以最高出价20亿元中标,开发项目定名“银河城”。双方约定,抵顶拆迁补偿款9.5亿元后,A房地产公司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10.50亿元。开发项目于2018年9月起开始预售,于2021年12月15日完工交付。
土地一二级开发税费分析表 单位:亿元
①2016年10月-2017年12月,A公司累计支付拆迁补偿款10亿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0.35亿
借:开发成本---土地改造(岳家村拆迁项目) 9.65亿
贷:银行存款 10.00亿
②2017年12月,一级开发完工,征地成本核算审定9.50亿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征地及拆迁补偿贷币性收入 3.21亿元
主营业务收入----建筑服务 3.00亿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0.30亿元
主营业务收入----不动产销售(产权调换) 3.00亿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0.30亿元
主营业务收入----不动产销售(无产权安置) 0.85亿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0.0850亿元
贷:开发成本----土地改造(岳家村拆迁项目) 9.65亿元
贷:银行存款 0.3350亿元
贷:应收帐款----国土局 9.50亿元
贷:银行存款 10.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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